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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发表时间:2007-10-22 1:54:4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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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从事企业注册登记业务(工商代理业务)是否需要资质,如果需要现在是否有相关的资格考试?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的决定取消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核准。国家局《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因此目前从事企业登记代理业务无需通过相关的资格考试。

3、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如何收取?依据是什么?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纳管理费。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按照[1992]价费字414号和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4%-1.2%收取”。对于无法确定营业额的,采取定额收取的办法,收费标准由工商分局经测算后核定。

4、下岗职工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哪些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的截止日期到什么时候?

国办发(2002)57号文件规定,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第(四)条第1款规定: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第(三十二)条规定:优惠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

5、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4]10号)规定: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6、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06]8号、苏价费[2006]46号)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7、有没有针对农村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工商规费涉农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苏财综[2004]93号)有关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在农村(指城市建制镇及集镇以外的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8、什么是无照经营?农民自产自销属不属于无照经营行为?

凡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的登记注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属无照经营行为。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无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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