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贸易的范围包括有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的许可 和技术服务三方面的内容。可归为两大类:一类是以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以及以专有技术的许可为核心的技术转让;一类是以掌握的技术知识提供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它可以就某项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的许可单独签订转让合同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合作设计、合作生产、投资和成套设备、成套生产线、关键设备的贸易以及工程承包等合同,在实施这些合同过程中来实现。技术贸易不同于一般商品贸易,其中最突出的一点是它不具有实体性,所以有人说技术贸易是“精神智慧的转让”。
由于这一特点,就带来了技术贸易合同不同于一般商品贸易合同的特殊条款和内涵。特别是合同的价格,即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转让费如何确定是经常困扰人们的一个问题。因为它不能像一般商品那样有个国际市场价格可供参考,也没有一个实际的形体进行实物的直接比较。从某种角度来说,其价格的确定很大程度上是靠技术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的意愿,随意性较大。在我们长期的业务实践中就证实了这一点。外商向我们报价的技术转让费往往高出成交价百分之五十,甚至一倍以上。没有经验的商务人员谈定的合同价格往往也大大高出有经验的商务人员谈定的合同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技术贸易合同中的技术转让费就成为技术进出口业务中一个被关注的问题。下面仅就国际上确定技术转让费的一般作法做一介绍。技术服务合同中的技术服务费又有不同于技术转让费的作价方法,在本文中不作阐述。
1.技术转让费的确定
技术转让费的确定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定价。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曾遇到过这样一些评定技术转让费的做法:
过去我们引进技术大多是伴随成套设备的进口一起进行的,外商所报的总价中都有技术转让费一栏。这就给人一种误会,认为技术转让费是以设备价格为基础,按比例收取的。因此,可以按照技术转让费占合同总价的比例评定其合理性。我们认为,这种考虑不尽合理。这是因为技术产品尽管是通过设备的运转生产出来的。但技术的复杂程度、利用技术产生的经济效果与采用设备的多寡、生产线的长短、及其复杂程度等没有直接关系。而设备的多寡、生产线的长短、及其复杂程度对设备的价格,或者说是对合同的总价的影响是很大的。
从另外一方面讲,如果是单纯的技术转让合同,我们又如何来评定其费用呢?可见这不是一个评定技术转让费的正确方法。另外,有人认为技术转让费应是对开发技术时投入费用的补偿。在我们的技术贸易谈判中,也有的外商为说明他们向技术受让方索取的技术转让费用的合理性,往往强调其技术开发过程的艰巨性和投入资金的庞大。言外之意,他们的这些投入需要技术受让方予以补偿。尽管在当前存在着专利的保护,后来开发出的完全相同的技术将不为世人所接受。然而,由于开发技术时各技术开发者所具备的基础条件不同,研制的方法和手段不同,其投入总是存在着很大差异。片面地以一项技术开发的投入来确定技术转让费的大小,就缺乏为社会所共认的基础。从受让方引进一项技术的效益来说,开支过大,不能获得他们原来设想取得的经济效益,或是引进技术的花费比他们自己独立开发的投入还要大,技术的转让就不可能实现。
事实上,除了受让者专门要求开发的技术以外,大部分技术的开发是技术拥有者在自身产品生产中实现的,其研制、开发技术的费用已在生产费用中预提或在其产品销售时分摊和回收。因此,技术转让方把一项技术推向市场所获得的已是纯额外收益。
在对外转让一项技术时,不知如何开价。一项技术往往以很低的价格,或者不收取任何费用就出让了。一项新开发的技术只有在生产中实施它才能体现其价值。技术的时效性很强,转让和实施又都有着十分复杂的过程。可是在曾有无视技术作为一种商品所具有的独特特性,把技术拿到拍卖市场以拍卖方式实现技术的转让,以拍卖方式定价。但这种做法是否得当,很值得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