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前些天,因我叔叔的债务纠纷,法院查封了我叔叔已经合同赠与给我堂弟但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房屋。请问,法院的行为合不合法?
南宁律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因此,在房屋过户登记之前,房产赠与合同虽然成立,但并未产生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之法律效力。所以,该房产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原户主,即你的叔叔。
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南宁律师认为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