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陈某某诉曹某某、腾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发表时间:2012/7/3 19:19:25 来源:重庆一中院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重 庆 市 渝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882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

    被告曹某某,女,汉族。

    被告腾某某(系曹某某之夫),汉族。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汉族。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曹某某、腾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进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11月,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在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渝北中学校外某车站旁开办的临时石材加工厂加工片石。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片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包括上车费、人工费内每立方米17元,截止2010年3月31日之前,被告结清了原告的劳务费。但是2010年4-5两个月的劳务费没有结清。根据送货单, 2010年5月份原告为被告加工片石131.3立方米,报酬为每立方米17元,共计     2 232.1元,故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2 232.1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2 232.1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不是劳务雇佣合同关系,是买卖关系,片石方量以原始记录为准,单价应以每立方米17元计算,原告在2010年5月份为我加工片石131.3立方米,我未支付报酬,但应扣除原告先前向我的借款2 600元。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11月,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在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渝北中学校外某车站旁开办的临时石材加工厂加工片石。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片石,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包括上车费、人工费在内每立方米17元,截止2010年3月31日之前,被告结清了原告的劳务费。根据送货单,2010年5月份原告为被告加工片石131.3立方米,报酬为每立方米17元,共计2 232.1元,故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2 232.1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2 232.1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送货单、结算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形成劳务雇佣合同关系。庭审已查明原告已为被告加工片石131.3立方米,按照报酬为每立方米17元的约定,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 232.1元,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在庭审中要求扣除原告先前借支2 600元的请求,其一,因原告不同意此意见,其二,属另一法律关系,故对其辩论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某、腾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陈某某支付拖欠的劳务费2 23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曹某某、腾某某负担。(此款原告陈某某已预交,由被告曹某某、腾某某在支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陈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审  判  员    胡      进

 

                            二O一一 年三 月 二十二 日

 

                              书  记  员    胡      灵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劳务雇佣,雇佣,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更多与 劳务雇佣,雇佣,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相关新闻:

·灯光师拍摄广告高空坠落受伤 法院厘清各方责任·南宁律师:也论雇佣关系与个人劳务关系
·南宁律师:本案是雇佣关系还是个人合伙关系?·社会关注:务工妇女干活时不慎摔伤 工地否认雇
·律师提醒:雇佣私家侦探查外遇不合法·承揽合同还是雇佣合同?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李兴贵诉孙志勇、赵福生、赵玉军渔船雇佣护送·以案说法:本案应定雇佣关系、加工承揽关系还

 
上一篇原告孙某、代某与被告唐某、唐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判决
下一篇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