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原告魏某与被告张某、重庆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货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表时间:2012/7/3 19:19:22 来源:重庆一中院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足法民初字第2399号

 

原告:魏某,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某县人,住重庆市某县某镇某村五组。

委托代理人:刘某,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某县人,住重庆市某县某镇某路某号。

委托代理人:赵某,重庆市某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文某,重庆市某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某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某,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某县人,住重庆市某县某镇某村三组10号(系重庆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魏某与被告张某、重庆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货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文川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被告某货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某到庭参加诉讼,其余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诉称:原告系人力货运三轮车服务人员。2010年8月15日,被告张某雇请原告到被告某货运公司在某县城开设的货运部去取货(汽车油缸),由于汽车油缸尚在某货运公司运输货物的汽车上,而货运部缺少人手,货运部的1个工作人员遂请张某和原告一起帮货运部将汽车油缸从汽车上卸下来,在卸货过程中,由于油缸太重,原告未能接稳,油缸落到地上时压伤了原告手指。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0485.32元、误工费4200元、护理费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16285.32元。

被告张某辩称:对原告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原告是在帮某货运公司卸货过程中受伤,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计算误工费的标准过高,其余损失没有异议。

被告某货运公司辩称:对原告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原告是张某雇请的,与某货运公司无关;原告是在与张某擅自卸货过程中受的伤,某货运公司不应承担好大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某系人力货运三轮车服务人员,被告某货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货运代理等。2010年8月15日,某货运公司承运的1个汽车油缸到达该公司开设在某县城的货运部,货运部工作人员遂通知收货人张某到货运部提货,张某雇请了魏某为其运货。张某、魏某到达货运部后,因汽车油缸尚在某货运公司运输货物的汽车上,而货运部的大部分工作人员在外吃饭,货运部的1个工作人员遂请张某、魏某一起将汽车油缸从汽车上卸到人力货运三轮车上。在卸货过程中,货运部的那个工作人员和张某在汽车上搬货,魏某站三轮车上接货,由于油缸重约200多公斤,魏某未能接稳,油缸压翻三轮车落到地上时压伤了魏某手指。

魏某受伤后被送往重庆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手中、环指末节皮肤缺损以及左手中、环指末节指骨粗隆骨折,于2010年8月27日出院,出院医嘱:继续对症治疗、每2-3天换药1次(术后14天伤口拆线)、术后3周来院行断蒂术、专科门诊随访、全休1月。2010年9月7日,魏某到重庆某医院行皮瓣断蒂术。魏某共用去医疗费10485.32元。原告对其主张的交通费未提供车票,但受伤后包车到重庆某医院住院治疗是事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一、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本院作如下确认并予以支持:1、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定医疗费为10485.32元;2、对误工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误工时间为42天,参照本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为22628元/年÷365天×42天=2603.77元;3、对护理费,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为30元/天×12天=360元;4、对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为20元/天×12天=240元;5、对交通费,根据原告就医的实际情况,酌定为500元;以上损失共计14189.09元。

二、关于各方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到被告某货运公司的货运部提货时,汽车油缸尚在某货运公司运输货物的汽车上,因此,汽车油缸在当时仍属于某货运公司的管理、控制范围,还不具备向张某交付的地点条件。某货运公司的工作人员请张某、魏某一起将汽车油缸从汽车上卸下,双方形成的是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魏某作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其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应由被帮工人某货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采取不恰当的方式下卸重物,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应减轻某货运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由某货运公司按照90%赔偿魏某的损失,为12770.18元。魏某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某货运公司辩称的张某擅自卸货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重庆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赔偿给魏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2770.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5元(已减半),由魏某负担44元,由重庆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5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邢文川

二Ο一Ο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群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裁判文书_法院判例
更多与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裁判文书_法院判例 相关新闻:

·崔某健康权纠纷(已委托)·侵害生命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上一篇原告程某与被告某县某运输有限公司、杨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原告谭某与被告黄某、重庆某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