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通过对一起危险品多式联运货损纠纷案的评析, 探讨了多式联运合同与多式联运经营人、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与诉讼主体资格、危险货物运输特殊性等问题。
[案情]
原告广西合浦公馆出口烟花厂
被告广东安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安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2002 年7 月4 日, 被告广东安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下称安通北海分公司)向原告广西合浦公馆出口烟花厂(下称公馆烟花厂)书面报价: 自北海中转香港到欧洲基本港的运价, 40 英尺货柜为3 500 美元, 40 英尺加高货柜(门至货场) 为3650 美元, 该运价含北海市内、清水江拖柜、报关、码头费、港杂费、理货费等, 不含卸车装货费。2002 年7 月19 日, 公馆烟花厂与德国埃托夫威科烟花企业有限公司(下称威科公司) 签订一份编号S.C NO.: 02SC010 烟花销售合同, 约定: 公馆烟花厂将货号3286-108.“ 东方明珠”烟花1858 箱售与威科公司, 每箱单价25. 60 美元, 总价格FOB 北海47 564. 80 美元; 2002 年9 月交货, 允许分批装运; 目的港汉堡, 允许转船; 由卖方投保一切险; 付款方式: 装船后电汇付款。此前的6 月30 日, 威科公司向公馆烟花厂出具一份委托书, 委托公馆烟花厂代威科公司办理其从公馆烟花厂所购烟花的运输、运费支付及保险事宜, 由此而发生的有关运杂费及保险费由威科公司负担。2002年9月10 日, 公馆烟花厂与安通北海分公司签订出口货物委托单, 记载: 托运人为公馆烟花厂, 发货人ANL IDA TRAD IN GCOM PAN T L TD. [ 安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安利达公司) ], 通知人威科公司, 收货人凭指示, 目的港汉堡; 北海头程船“ 桂海102”号, 提单号B FGA 020149; 货物为16 000 箱烟花, 装入5个40英尺加高货柜和3个40 英尺货柜(其中有编号为E ISU 1475464的货柜); 在货名一栏中特别载明“Fireworks (烟花) 1.4GUN 0336”字样; 在特约事项栏中载明: 1. 要求装9 月29 日前香港开出的船, 请贵司(安通北海分公司) 在合浦清水江基地装柜,运费从仓库装完柜即开始计算; 2. 运费按2002 年7 月4 日报价单执行; 3. 请书面确认此委托单。在付款方式“ 海运费”栏中载明预付。公馆烟花厂在上述记载内容之后盖了“广西合浦公馆出口烟花厂”字样的印章。在该出口货物委托单下部“以下部分由承运人填写”处,安通北海分公司注明: 1. 配长荣公司5 个40 英尺加高货柜和3 个40 英尺货柜, 北海出运; 2. 预配大船“EV ER U N ISON V; 3. 出长荣公司船东提单; 4. 北海收取运费。安通北海分公司负责人詹立志经理以业务员身份签名, 并盖有“安通北海分公司业务专用章(2) ”字样的印章。2002 年9 月17 日, 北海市城东运输有限公司受安通北海分公司委托, 派汽车将已装入货柜的烟花从公馆烟花厂合浦清水江基地仓库运至北海港装船。其中, 在当日1743 时许, 由司机范谦明驾驶的装载40 英尺货柜(柜号E ISU 1475464) 的东风牌桂E00692 号平板车, 在通过北海港铁路专用线平交过道时, 被火车机车撞上,平板车上的E ISU 1475464 号货柜及货柜内所装1858 箱烟花燃烧报废。在受损货柜的表面、货柜箱号之下贴有“1. 4G”“UN 0336”字样的黄色标签。由汽车司机对此次事故承担完全责任。出口货物委托单所载的其余货物, 已按约定经香港转运至目的港交由威科公司收受。事故发生后, 双方即协商解决货损赔偿事宜。2002 年10 月10 日, 公馆烟花厂向安通公司出具证明, 称: 货柜E ISU 1475464 内装烟花60 发东方明珠, 共1 858 箱, 每箱产值148. 62 元, 总产值276 135. 96 元。后因双方协商未果, 遂诉至法院。另查明,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规定, “1.4G U N0336”的含义是: 烟花物质、或含烟火物质的物品, 或含有爆炸性物质和照明、燃烧、催泪或发烟物质的物品(不包括水激活物品、或含白磷、磷化物、自燃物、易燃液体或胶质炸药或双组分火箭液体的物品)。货船运输时要求的积载方式: 舱面运输时应装在集装箱或类似容器内; 舱内运输时为普通积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