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表时间:2012/7/1 1:24:49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海事法院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海商初字第9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分行,住所:北海市四川路54号。
法定代表人唐昭桂,行长。 
委托代理人包斌先、潘海波,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市分行职员。
    被告范亚保,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渔民,住所:北海市侨港镇20幢302号房。
    被告冼婆妹(范亚保之妻),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渔民,住所:同上。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诉被告范亚保、冼婆妹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乔发独任审判,于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潘海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4年3月4日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22万元,用做生产费用,利率为6.588%,期限为2004年3月4日至2007年3月4日,以一个月为还款期,每月的20日为还款日。被告以其所有的渔船作贷款抵押。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被告连续6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严重违反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经原告多次派人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全部贷款本金163172.15元,利息5192.23,合计168364.38元,并就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及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4日原被告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以其所有的“桂北渔62048”号渔船作抵押担保,向原告贷款22万元,用途为渔船生产费用 ,期限为2004年3月4日至2007年3月4日,利率为年利率6.588%,还款方式为自发放贷款的次月起按每月1期共36期偿还等额本金及相应利息,每月的20日为还款日,并约定若被告连续3期未付或逾期还款,则原告可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可行使抵押权。双方于合同签订之日办理了船舶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拨付的贷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借条一张、借据一张、利息计算清单、二被告结婚登记证明等证据证实及本院庭审笔录收集在案,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船舶经营借款纠纷。被告为经营其渔船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利率的约定亦未超法律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利率限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之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范亚保、冼婆妹偿还原告龙胜借款本金115 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计至2005年8月止)。
    案件受理费4 278元,其他诉讼费856元,共计5 134元,由被告负担,并随上述债务迳付原告,本院对原告诉讼费用预交款不另行清退。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3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794元(收款单位: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009101040002625,开户行:农业银行南宁市古城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借款合同,船舶抵押
更多与 借款合同,船舶抵押 相关新闻:

·6月5日熊潇敏律师在扶绥法院开庭·8月9日下午熊潇敏律师团队在博白县法院开庭
·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某道有限公司借款纠·来宾市某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专项(已委托)
·3月19日熊潇敏律师在柳州鱼峰法院开庭·周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已委托)
·张某借款纠纷专项法律服务(已委托)·借款协议中逾期还款计息约定的诉讼时效如何认

 
上一篇船舶经营借款合同确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航运公司船舶所有权侵权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