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7/8/18 11:11: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案中,蔡辉请求携程公司返还酒店预订款4343元,双方的合同属于服务合同,蔡辉的诉讼请求并非履行合同应支付的相应对价,所以该案争议标的不属于给付货币,应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案号:(2017)津0101民初1069号,(2017)津01民辖终539号
案例编写人: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白月明 刘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