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保证人承担律师费和诉讼担保费并非基于担保责任,而系其单方向债权人作出的承诺。需明确的是,本案中保证人丙承担律师费和诉讼担保费是不存在障碍的。虽然其保证范围约定前述两笔费用超出主债权的范围,超出部分应属无效,但这是基于保证责任层面的评判。而作为承担责任的一方独立民事主体,其与债权人甲约定自行承担这两笔费用系其单方向债权人作出的承诺,基于该承诺,债权人甲可要求保证人丙独立承担律师费和诉讼担保费。由于该债务系保证人丙与债权人甲之间的约定,非保证人丙为主债务承担的担保责任,故保证人丙在承担上述债务后不可向债务人乙追偿。
(作者:李明刚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