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违法驾车情形下 交强险与侵权人责任承担问题探讨

 

发表时间:2017/2/6 10:02:33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本文主要是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违法驾车情形下,交强险的垫付赔偿责任与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分配及顺序问题进行探讨,尤其是在侵权人已经部分赔偿的情形下,交强险是应全部赔偿还是仅承担侵权人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笔者力求从立法本意、诉讼资源、违法行为的警示与威慑等方面进行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该条款实质上将《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在上述等情形中仅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扩大到在整个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为何立法将上述诸如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等严重过错情形下,仍旧让保险公司为危险驾驶等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买单,主要是基于交强险的社会保险性质及救济目的的实现,其基本特点是公益性和强制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将具有严重危害性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风险社会化,从而更迅速地实现其救济受害人的目的。但是从条文第二款的规定来看,保险公司在赔偿后享有追偿权,故这决定了此条文规定的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实质上是一种垫付赔偿责任,最终的赔偿责任在于侵权人。这便出现了交强险和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及责任承担顺序等问题。

  一、受害人已经从侵权人处获得全部赔偿的情形

  从“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立法目的来看,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防止因侵权人赔偿能力不足导致受害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一方面为了惩处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对侵权人进行惩戒、警示、教育。违法驾车情形下,本质上的最终赔偿责任主体是侵权人本人,因此,在受害人已经从侵权人处获得全部赔偿的情形下,其无权再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侵权人亦无权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侵权人未进行赔偿或者侵权人赔偿部分加上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仍不足以弥补受害人全部损失的情形

  此种情形下,因受害人损失较大且不能得到弥补,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在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受害人的总损失在交强险限额之内或者总损失小于交强险与侵权人已赔金额之和时,受害人已先行从侵权人处获得部分赔偿的情形

  最具有争议的情形便是此种情形下的实际责任承担分配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应该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先行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进行赔偿,侵权人先行赔偿的多余部分应该退还给侵权人。例如,某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为13万元,侵权人已经先行赔偿了6万元,现受害人起诉保险公司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12万元,侵权人赔偿1万元,因其已先行赔偿6万元,故应退还侵权人5万元,综上,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其中受害人领取7万元,侵权人领取5万元。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可以另行向侵权人主张12万元的追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受害人的损失应先抵减侵权人赔偿的部分,不足部分再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垫付赔偿责任。又如前述例子,因侵权人已经赔偿了6万元,受害人的损失仅有7万元未得到弥补,故应判决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7万元。保险公司在赔偿之后,可以另行向侵权人主张7万元的追偿权。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知名民商律师,广西专业民商律师,广西知名律师熊潇敏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知名民商律师,广西专业民商律师,广西知名律师熊潇敏 相关新闻:

·6月4日熊潇敏律师与团队曾繁科律师在崇左法院·4月1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开庭
·租客小孩楼顶玩耍摔亡房东是否担责·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的认定
·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是否承担按份责任·未尽管护责任的市政管理所应对交通事故损害后
·无过错责任中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适用过失相抵·浅析网络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证据认定问题

 
上一篇合伙人对外主张合伙债权问题探析
下一篇注销公司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应否支持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