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销售者明知或应当知道销售车辆的来历不明却故意隐瞒,致使消费者基于错误信息作出意思表示的构成消费欺诈。所谓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同时,民法上的欺诈以故意为必备条件,包括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两种情形,欺诈的后果为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作为销售者负有将车辆来源相关信息告知消费者的义务,但其在销售时明知车辆的来源地与发票开具单位不一致,却不对车辆来源、发票真假进行调查核实,也未积极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嗣后其提供的销售发票经查证属虚假发票,证明案涉车辆来源存在不正当性,据此能够认定被告故意隐瞒了案涉车辆并非直接来源于原告有合理理由信赖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的事实。被告的前述行为属欺诈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客观上也造成了消费者基于此种错误认识与销售者签订汽车购买合同的意思表示,故本案的销售者构成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
本案案号:(2015)泰靖商初字第0316号,(2016)苏12民终1723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徐彩霞 陈珊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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