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提升物的利用价值并赋予抵押人选择权。在主债权经过诉讼时效之后,将“不予保护”的含义解释为抵押权消灭,无疑更能提升物的利用价值。具体而言,抵押权消灭后,抵押权人已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而此时的抵押人可自由的转让抵押物或再次抵押融资,且可免除受让人、其他抵押权人的后顾之忧。此外,对于抵押人而言,尚可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之后,选择消极或积极的处理登记方式,即或漠视登记或起诉要求解除抵押权登记。
本案案号:(2015)通民(商)初字第23906号,(2016)京03民终8680号
案例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史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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