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不作为因果关系的认定。本案中,正是由于刘全某等人去捅马蜂窝,惊扰了马蜂,使马蜂窝碎片留在地面,极大地增加了回巢马蜂蜇伤路经此处人员的风险,加大了损害发生的盖然性,如果刘全某等人捅马蜂窝后将现场的树枝及蜂窝碎片清理干净,履行了注意义务,那么就不会有回巢马蜂,也就可能避免路过现场的曾滟某因被马蜂蛰而死亡的后果。因此,本案中刘全某等人的不作为行为与曾滟某的死亡之间具有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2.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分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造成他人的损害可能,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损害的数人侵权行为类型。本案中,刘全某、颜某、冉福某、冉某四人事前是相邀摘取马蜂窝获取蜂蛹,并在事后一起食用了获取的蜂蛹。虽然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冉某在摘取蜂窝时在蜂窝现场,是否实施参与摘取蜂窝的具体行为,但冉某与刘全某、颜某、冉福某具有参与摘取蜂窝的意思联络是明确的,只是具体行为分工不同。因此,冉某与刘全某、颜某、冉福某具有共同的因摘取蜂窝产生的清理干净蜂巢中的马蜂及掉落在地上的蜂巢的注意义务,冉某与刘全某、颜某、冉福某一样违反了该注意义务,故具有共同的过失,因此,冉某与刘全某、颜某、冉福某有意思联络、分工配合地实施的捅马蜂窝行为显著增加了他人受到伤害的风险,又均未采取措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构成了共同的不作为侵权,而不是各自实施危险行为,加害人不明的共同危险行为。
作者:何玉 王倩
本文系南宁律师熊潇敏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