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字担保,在另一方未能追认的情形下应不能生效
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字担保的行为,可以理解为系一方无权处分另一方财产权益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夫妻中被代替签字的一方下落不明,无法证明其追认的意思表示,因此,应该认定第二被告代签第三被告任某署名担保的行为不能生效,故不产生担保的效力,第三被告任某也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案号:(2016)苏0312民初1021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姬广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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