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余某的承包地没有被征用,属于虚构征地事实,其不符合征地养老保险政策的要求,应当予以撤销其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种意见认为,余某经政府确定其属于征地农民,并经过层层审批获得征地养老保险指标。同时,余某根据政府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获得征地养老保险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余某基于信赖政府行为而购买征地养老保险,应当不予撤销其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余某的行为符合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信赖基础,即行政机关须有表现于外的行为或者措施,构成行政相对人信赖的基础;二是信赖表现,即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而实施了具体行为;三是信赖正当,即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深信不疑,且对信赖基础的成立善意且无过失。该案中,余某的信赖基础是征地花名册上有其名字,其认为自己符合征地养老保险条件;信赖表现是按照政策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信赖基础与信赖表现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余某的名字没有在政府的征地花名册之中,就不会有缴纳养老保险的行为。作为农民的余某相信政府的行为是合法的,且购买征地养老保险也是善意且无过错。因此,余某的行为符合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
2.余某的行为存在信赖保护条件。行政相对人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其信赖不值得保护:其一,以欺诈、胁迫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方法,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其二,对重要事项提供不正确资料或者进行不完整的陈述,致使行政机关依据该资料或者陈述而作出行政行为的;其三,明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的。该案中,余某没有不正当方法,提供的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也不知道自己是否符合购买征地养老保险条件。余某主要认为政府将其作为征地养老保险人员之一是集体土地被征,而不知道购买征地养老保险的条件是自己的承包土地被征,由于余某基于信赖政府而参加购买养老保险,其行为合法合理,应当予以保护。
农民基于信赖获得合法利益不应随便撤销。因此,余某因信赖政府而获得的征地养老保险待遇不应撤销。
(吴 平 作者单位: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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