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承租人擅自加盖建筑出租人能否解除租赁合同

 

发表时间:2017/10/5 21:40:33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案情】

  2015年7月27日,王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其所有的建于上世纪70年代的二层楼房及店面出租给张某使用,租赁期为五年,合同约定“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张某)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店面经营期间,如需装修,必须在征得甲方(王某)同意后方可进行....”。2016年4月3日,王某发现张某在该租赁房屋顶层上加盖一层建筑物,王某对张某进行劝阻,并告知其停建和限期拆除,张某未听从劝阻。王某要求与张某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是王某能否提前解除与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承租人张某未经出租人王某同意在租赁物上加盖建筑物,王某可以要求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不能提前解除与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承租人张某未经出租人王某同意在租赁物上加盖建筑物,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在王某通知其停建和限期拆除后,张某仍未履行,张某行为构成违约,王某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评析】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只有在法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事由发生时,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方可解除合同关系。这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擅自解除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构成违约,不仅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且需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规定了三种合同解除方式,即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协议解除需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约定解除只有在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具备时才可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解除条件或就合同解除未能达成一致时,提前解除合同应当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合同的一般法定解除条件,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合同法还特别规定了仅仅适用于不同合同类型的特别法定解除条件,如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作出了专门规定,即合同法第219条、224条和227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才可解除合同: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3、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

  本案当事人就提前解除合同未能达成一致,虽然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张某)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店面经营期间,如需装修,必须在征得甲方(王某)同意后方可进行....”,但并未约定张某在违反此项约定时,王某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可见,本案王某提前解除合同请求并不适用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合同条件。从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来看,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该规定相对较为原则,对于何种情形属于“未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并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按照合同法第219条的规定处理。”该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出租人在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且未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民商律师,广西知名合同纠纷律师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民商律师,广西知名合同纠纷律师 相关新闻:

·3月23日熊潇敏律师团队在贵港港北法院开庭·7月28日熊潇敏律师团队在贵港港北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已委·5月10日熊潇敏律师在扶绥法院调解
·李某诉何某租赁合同纠纷案(已委托)·李某租赁合同纠纷案(已委托)
·金某租赁合同纠纷案(已委托)·7月17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开庭

 
上一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纠纷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下一篇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的认定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