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评析】
近年来因公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上,存在诸多争议,对因公外出的职工来说,外出时所处的环境是陌生的,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状况无法预料,因公出差期间遭遇伤害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因此在判断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所受到伤害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时,应当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职工因公外出的整个期间都可视为工作时间,职工外出经过的区域都可视为工作区域。本案唐某因公出差,其工作时间是始于离开单位终于回到单位的整个出差期间,工作场所是会议安排的地点周围的合理区域内,唐某虽然接受私人的宴请外出就餐但还是在合理的区域范围内,应认定其还是处在工作岗位,就餐后在附近的宾馆休息,没有从事其他活动,在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应认定工伤。本案被告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作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认定唐某为工伤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巴马法院因此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由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作者:黄晓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