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对所抵偿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在规避国家政策、逃避债务为目的的以房抵债协议纠纷中,所抵偿的债权缺乏真实性;而以偿还非法债务为目的的以房抵债协议中,所抵偿的债权缺乏合法性。因此,法院在进行实质审查时,应审查所抵偿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所抵偿债权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应加诸债权人。如债权人主张以房屋抵偿民间借贷债务或货款,则应由其提交支付借款的书面凭证(因虚假诉讼的大量存在,仅凭收条或对方当事人的自认尚不能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还应提交支付款项的转账单据等证据)或实际发货、送货的凭证。
其三,加大对通过以房抵债协议进行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以虚假以房抵债协议谋取其他利益的,应依据上述规定予以严格处罚。通过对虚假诉讼的严厉打击,形成震慑力,减少虚假诉讼的产生。
(睢晓鹏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