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南宁律师:合伙协议纠纷能否由原企业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立案

 

发表时间:2016/10/9 15:51:04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点:合伙企业开办组成形式、执照类别在原工商部门登记情况系个人经营,属个体工商户,而非为公司及合伙企业,人民法院不能行使工商登记部门的行政职权,在审查起诉阶段,无权认定企业的组成形式及类别。本案纠纷为合伙协议纠纷,属合同纠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企业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无管辖权。

  基本案情:起诉人王某诉称:起诉人王某与被起诉人李某等十人合伙开办一砖厂,每人按《入股协议》出资,因个人资源不同不以出资多少占股,平均持股,工商登记为个人经营,经营者为起诉人。在生产经营初期除股东投入股本资金外,尚有资金缺口,经股东协商一致,以起诉人王某的名义向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90万元,其余股东签字认可。2013年9月11日实际贷款90万元,2015年9月2日还9万元,除被起诉人易某、李某、肖某外,截止2016年其他股东共偿还贷款51.6万元,被起诉人易某、李某、肖某各欠贷款本金9万元,按贷款约定月息0.86%计算,被起诉人易某、李某、肖某各欠2013年9月11日至2015年9月2日期间利息18400元,2015年9月3日至2016年6月2日期间利息6192元;另外,办厂初期需资金周转,砖厂向起诉人个人借款共计38.6万元,被起诉人易某、李某、肖某各应承担42900元。合伙经营的砖厂由于市场等因素于2015年底解散,其它股东履行了偿还债务的义务,但被起诉人易某、李某、肖某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给起诉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为保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判决被起诉人易某、李某、肖某各承担以起诉人名义向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9万元,贷款利息24592元,承担砖厂欠起诉人借款42900元,即每人应偿还起诉人157492元,合计472476元。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王某与被起诉人易某、李某、肖某等十人合伙开办的砖厂,该厂组成形式、执照类别在原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情况系个人经营,属个体工商户,而非为公司及合伙企业。后砖厂因转让给其他经营者,已于2016年1月28日被依法注销。起诉人王某的起诉事项虽涉及合伙人之间的清算,但因该厂组成形式有别于公司及合伙企业,故本案的受理不能适用清算由公司及合伙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法律规定。对于本案的管辖问题,因起诉人王某与被起诉人易某、李某、肖某之间的纠纷为合伙协议纠纷,属合同纠纷,但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起诉人王某的住所地为株洲市某区,并非原企业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现被起诉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原企业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综上,原企业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对起诉人王某的起诉无管辖权,起诉人王某可以选择在起诉人住所地、被起诉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注解:合伙企业开办组成形式、执照类别在原工商部门登记情况系个人经营,属个体工商户,而非为公司及合伙企业,失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前提条件。诉讼请求虽然包含公司清算中的出资部分内容,但没有提出清算请求,不属于公司清算纠纷,本案应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知名民商律师,广西知名律师熊潇敏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知名民商律师,广西知名律师熊潇敏 相关新闻:

·龙某合伙协议纠纷案(已委托)·海南高院立案受理陈满国家赔偿案
·南宁公司律师:以股东会议纪要作为起诉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立案登记制的实施·3月19日熊潇敏律师出差宾阳法院
·事故受伤不取内固定物可不可以做伤残鉴定?·[南宁职务犯罪律师]职务犯罪构罪数额标准归纳

 
上一篇南宁律师:以房抵债协议履行请求的 处理与虚假诉讼的司法规制
下一篇南宁律师:强制执行中能否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