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在英国根深蒂固,因此其撤诉制度也较为重视程序方面的规范。1999年4月26日生效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对撤诉作了专门的规定。如《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 38?4 条规定,“如果原告根据本规则第 38?2条第一款撤诉的,即原告可随时撤回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那么被告可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撤诉通知书,但自撤诉通知书送达被告之日起超过 28 天的,被告不得根据本条规定提出驳回撤诉通知书的申请。” 第38?7条指出:“如果被告已经提交答辩状或者重新提起的诉讼与撤回的诉所讼依据的事实相同或基木相同的话必须经法院的准许否则不得再行起诉。”
根据《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原告可以主张将其全部或者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撤回,但会存在以下限制。第一,若原告欲撤回其诉讼请求,则被告享有申请法院驳回原告撤诉通知书的权利。被告方应当在原告的撤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28 日内行使权利。逾期,便丧失该权利。第二,若原告已经接受被告方的中期付款(无论是被告自愿支付的中期付款,还是依据法院命令进行的中期付款),原告申请撤回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的,需被告的书面同意或者法院的准许,否则不得撤诉。第三,若法院已签发临时性禁令或者任何当事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的,原告希望撤回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的须经法院准许;如有多个原告的,除非其他原告均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或者法院准许否则原告不得撤诉。
从程序上来看,原告欲行使其撤诉权,撤回诉之全部或部分时,须向法院提交内容明确的撤诉通知书,并向包括被告在内的其他诉讼当事人逐一送达通知副本,原告的撤诉通知书中须载明向其他各方诉讼当事人的送达情况。如果原告撤诉须取得其他当事人同意的,则应在撤诉通知书中附加必要同意书之副本,如果存在多名被告,撤诉通知书须送达撤诉所涉及的所有被告。撤诉需要法院准许的,法院准许之日为撤诉生效之日;不需要法院准许的,向被告送达撤诉通知书之日为撤诉生效之日。
原告撤诉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分配适用小额索赔审理制审理的诉讼之外的任何诉讼,除非法律有专门的指令,由原告承担撤诉之前产生的诉讼费用。如果原告只撤回诉之一部分,则仅承担涉及撤诉部分产生的诉讼费用以及至其他诉讼程序终结之日应该由原告承担的诉讼费用。原告撤诉之后,可以对同一被告重新起诉,但是如果原告是在被告提交答辩状之后撤诉的或者原告重新提起诉讼依据的事实与所撤回诉讼依据的事实相同或基本相同,那么原告重新起诉须经法院的准许。
(作者:石菲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