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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商品房买卖预约视为本约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6/7/6 11:49:55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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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了购房款,不仅指收受了全部购房款的情形,也包括收受了部分购房款的情形,但不包括收受定金的情形。原因是:定金不能认定为购房款。一般情况下,定金在双方签订本约合同后转化为购房款,而在只签订预约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尚未签订本约合同,定金尚未转化为“购房款”。出卖人是否“按照约定收受了购房款”应当根据约定的付款方式的不同而确定不同的标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支付购房款的方式有三种:一是一次性付款方式,即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方式;二是分期付款方式,即出卖人将房屋先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在约定的一定期限内分期支付购房款的方式;三是按揭贷款方式,即买受人在支付首付款后,以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购房款的方式。对于一次性付款的,出卖人收受了全部购房款才能认定为“按照约定收受了购房款”;对于分期付款的,出卖人收受了第一期购房款即可认定为“按照约定收受了购房款”;对于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出卖人收受了首付款即可认定为“按照约定收受了购房款”。

  (睢晓鹏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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