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股东可以查看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以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提交说明目的的书面请求后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不包括会计凭证。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作为被告公司股东应享有亲自查看公司一切经营及财务数据的权利(包括不限于各种财务数据、各项合同文件及采购招标文件)。
第三种观点认为,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种基础性权利,应依法得到保护,原告作为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以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在提交说明目的的书面请求后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包括会计凭证。但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能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准,股东可查看公司一切经营及财务数据缺乏法律依据。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权利,享有和行使知情权是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股东重大决策权、收益权等其他核心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股东享有的知情权应当收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因此股东可以查阅的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同时会计账簿的制作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如果不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则无法判断公司的真正经营情况,无法充分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因此应当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因此,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也应当在股东可以查阅的范围。股东知情权虽受到法律保护,但也应以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确定的范围为准。(文中公司及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甘国超 邓敏 来源:桂平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