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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改变农业土地用途行为的司法认定

 

发表时间:2016/6/27 23:15:58 来源: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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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稻田养鱼是否改变土地用途的问题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中将全国土地分为三大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又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其他农用地中又包含了养殖水面。国土资发[1999]511号文件规定,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将耕地调整为其他农用地,但未被破坏耕作层,不作为耕地减少衡量指标。本案中,被告承租土地后,将耕地改为养殖水面,属于大农业范围,没有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关于整治田坎、小河沟和修建简易生产用房是否改变土地用途的问题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指出,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其中包括水产养殖池塘、进排水渠道等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仓库用地等。本案中,田坎、小河沟和简易生产用房均系附属设施用地,被告加宽、加高田坎、整治河沟和修建简易生产用房的行为并未改变土地用途。

  三、关于改变土地用途行为的司法认定问题

  农业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8]10号)明确:土地流转的底线是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就是农地流转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能用于非农开发和建设。但要注意的是改变土地用途指的是改变其根本用途,即将耕地改为非耕地、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的情形,如将农田用于建房或采矿等。一般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如有的荒山承包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用于种植果树,但承包人后来改种其他作物,对此不宜以其变更土地用途为由轻易解除承包合同,如确因此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可视情况适当采用增加承包费、赔偿损失等形式酌情予以调整。如土地流转后确实改变了原土地用途,对土地造成根本性破坏的,发包方可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承担方式。

  作者:何书全  营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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