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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也论雇佣关系与个人劳务关系

 

发表时间:2016/6/22 20:57:41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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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区分雇佣关系与个人劳务关系的司法价值在于正确适用法律,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若判定诉争法律关系是雇佣关系,就适用《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若判定诉争法律关系是个人劳务关系,就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从归责原则来看,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由雇主来承担赔偿责任,适用的是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对此适用的则是过错责任,即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均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来承担相应的责任。雇佣关系与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具有区分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求法律公平正义之客观现实基础:《解释》关于适用无过错原则的规定,其宗旨即在于秉承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民法基本精神,让处于优势地位的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可以使雇主在获得利润或更大利益的同时承担更大范围的风险,有利于促使雇主采取预防损害发生的措施;而侵权责任法关于适用过错原则的规定,旨在增强提供劳务一方自我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较好地衡平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和提供劳务一方之间的利益,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为走出法律适用泥潭,惟结合具体个案之实际,依照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遵循最基本的法律公平正义,既考虑给予通常处于弱势地位的雇员、个人劳务提供者充分、有效和合理的保护,又不偏废对雇主、接受劳务一方的合法权益的基本考量,才可能最终实现个案之法律正义。

  (李 瑞 作者单位:华南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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