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⑥]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10页。
[⑦]盖然性因果关系说也叫做推定因果关系说,是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分配举证责任的理论。即由原告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因果关联的可能性,原告就尽到了举证责任,然后由被告举反证,以证明其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不能反证或者反证不成立,即可判断因果关系成立。日本学者将这种学说称之为“优势证据”。
[⑧]疫学因果关系说是用医学中流行病学原理来认定因果关系的理论,要点是,某种因素在某种疾病发生的一段时间存在着,如果发病前不存在该因素,则排除因果关系存在的可能;该因素发挥作用的程度越高,相应地患该病的罹患率就越高,换言之,该因素作用提高,患者就增多或病情加重;该因素作用降低,患者随之减少或降低;该因素的作用能无矛盾地得到生物学的说明。这种理论改变了以往就诉讼中具体个体对因果关系证明的方法,而转以民众的罹患率为参照系,即只要原告证明被告的行为与罹患率之间的随动关系,即为完成了证明责任。
[⑨]杨立新:《医疗损害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76-196页。
[⑩]张新宝:“大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过失认定”,载朱柏松等:《医疗过错举证责任之比较》,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