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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民事律师:民事虚假诉讼防范机制刍议

 

发表时间:2016/2/4 23:12:29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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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明确虚假诉讼侵权权利救济渠道

  虚假诉讼行为除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办案秩序外,还对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了侵害。作为法益受到侵害的第三人,如何寻求救济途径,如何对受侵害人给予及时高效的权利救济,也是人民法院从严从快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应有之义。

  1.向法院申诉信访。对虚假诉讼行为形成的裁判结果,案外人可向人民法院信访部门申诉反映情况,但从实践中来看,该程序弹性较大,受诉法院对案外人的申诉申请重视程度不一,对是否启动再审,应由审委会研究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出于维护本院裁判结果的权威性,不会轻易启动纠错程序。

  2.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三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其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但从司法实务角度看,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诉讼主体和管辖法院(一审上诉后维持原判的)等均有待明确。

  3.提示检察机关抗诉。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对申请检察院抗诉的主体进行了限定,仅限于当事人,而不包含案外第三人。从程序上看,当事人申请抗诉的前提是法院对再审申请限期未作出裁定时。检察机关往往以案外人不是申请抗诉的主体而不启动抗诉程序。案外人不能申请检察机关启动抗诉程序,案外人可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其是否必然会引起抗诉,弹性依然很大,由此该项救济渠道仍需完善。

  4.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案外人发现当事人制造假证据、隐瞒事实、制造虚假债权债务、恶意串通等手法,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欺骗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裁判,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此种情形,其行为涉嫌犯罪,案外人可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虚假诉讼行为在本质上属权利滥用行为,如不予以有效制止,势必危及维系人们正常关系的法律秩序,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严重冲击。从现行救济程序看,有些制度还不够畅通,在规制虚假诉讼行为方面存有障碍,而有些制度尚未从根本上确立下来。诚然,任何一项机制的运行都是一个不断发展、逐渐完善的过程,需要法官有充分的审慎和足够的智慧去运用、去改进。

  (王爱新 齐崇刚   作者单位: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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