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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民事律师:民事虚假诉讼防范机制刍议

 

发表时间:2016/2/4 23:12:29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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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出台为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了科学指引。在改革初期,立案登记制在破解“立案难”问题方面立竿见影、效果明显,但少数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因由形成的虚假诉讼案件也一同流入了法院。因此,虚假诉讼防范机制的建立对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实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虚假诉讼入口审查机制

  立案窗口部门是人民法院识别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的第一关口,对于存疑案件,立案法官应按照一定的流程审查核实诉讼案件要件。笔者认为,虚假诉讼案件并非没有规律可循,经类型化分析论证,可发现总结其内在规律,立案窗口可将常见虚假诉讼案件类型特点提炼成审查要素,并将存疑案件在卷宗上予以标识,提醒审判庭重点防范。除此之外,立案窗口应设立虚假诉讼警示宣传牌,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中增加警示内容,明确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的风险和法律责任。让当事人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告知虚假诉讼可能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使潜在虚假诉讼人提前评估违法后果和风险,促使其自觉止步于诉讼入口之外。

  二、建立诉讼证据采信内外互动机制

  1.诉讼证据内外审查的法规依据。对虚假诉讼常出现的形式和领域分析可知,防范虚假诉讼的要旨在于识别涉案法律事实是否客观真实,而论证案件事实需要对涉案证据进行调查分析,故防范虚假诉讼的核心在于证据的甄别和判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在防范虚假诉讼行为中,法院可依职权对存疑虚假诉讼中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2.诉讼证据内外互动审查模式。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讲过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官面对繁杂的诉讼案件,如能达到明辨是非、判断利弊、科学甄别真伪目的,法律逻辑仅仅是起点,在思考判断采信证据的过程中,离不开经验。在诉讼证据审查模式的构建中,常被忽视的是对经验法则的运用。笔者认为,具体到内部审查模式而言,其指的是法官作为审查主体对虚假案件事实或不法目的内心经验性判断,或者指法官具有捕捉虚假案件事实的内在敏感度。在审查识别虚假案件时,法官犹如中医,他不是按照法学教科书上处方给病人开药,而是要凭借丰富的实践经验判断是否涉嫌虚假诉讼行为。在诉讼证据审查模式的构建中,内部审查模式有时更具前瞻性、有效性。

  三、建立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分析机制

  建立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分析机制进而学习案例、剖析案例,是法官防范虚假诉讼行为最直接、最有效、最便捷的方式。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于1870年启用案例的方法进行教学以来,案例教学法已经沿用100多年历史。从英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案例一般指的是判决后的案件。如,浙江高院于2012年汇编了虚假诉讼犯罪典型案例,以案例指导形式供全省法官审理刑事案件时学习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有民事判决书认定,上诉人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一审申诉人谢涛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属民事虚假诉讼案件,该案属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典型案件。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应充分借助法官沙龙、法官论坛等平台,以案例教学的形式,把法院系统公布的典型案例深入分析学习,实现个案查处和类案研讨相结合,以提高法官识别防范虚假诉讼的实战能力。

  四、建立防范虚假诉讼信息运用机制

  为有效防范虚假诉讼案件,法官往往要花费比正常案件多一倍甚至几倍的时间和精力,而信息技术手段是防范虚假诉讼的“利器”。笔者建议,应以“天平工程”建设为基本载体,把虚假诉讼防范软件开发纳入项目,进一步完善审判管理系统和法院门户平台,通过相关案件数据分析提炼,建立虚假诉讼案件收案提示预警机制、类案要素分析制度和行为人黑名单制度,形成虚假诉讼案件数据库,以供办案人员内部检索。在此基础上,侧重于法院办案软件的深度开发,通过互联网技术运用,使案件“虚假要素”能够在公安、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共享。虚假诉讼信息技术平台需要顶层设计,自上而下式推进,基层人民法院限于政策、财政等因素主动而为的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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