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权利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实际出资人身份,或者请求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权利人和申请人之间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权利人可以依据委托合同追究申请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应当提供前期手续、投资证明、委托合同、违约事实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探矿权登记的物权确认和行政许可属性合二为一,探矿权证的颁发、变更、有效期延续等,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管理事项,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时要注意司法裁判与行政判断的边界,不宜在民事判决中直接确定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归属。
需要说明的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提出重构或者解构矿业权的观点,主张适度区分民事权利和行政许可,将作为财产权的探矿权、采矿权和作为市场准入资格的行政许可剥离,并在此基础上区别作为不动产权利设定的物权登记与作为行政许可结果的许可证照。如果此种制度得以确立,探矿权的物权登记瑕疵,自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救济。本文系广西知名矿业律师熊潇敏律师推荐。
(武建华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