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的标的可分为财产和行为,实践中的民事执行绝大多数是对财产的执行,而有时对物的交付和行为的执行也可转化或衍生出对财产的执行。基于网络司法拍卖所具有的公开性、公平性、广泛性、持续性和便捷性等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确定了财产变价实行网络司法拍卖优先的原则。
房屋作为执行标的物占有较大分量,据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数据不完全统计,浙江网络司法拍卖自2012年6月开始实施至2016年6月底,共有51036件标的物上线拍卖,其中不动产就有35060件,占到69%,而不动产中房屋又占绝大多数。加之房屋自身价值高,如何有效提升网络司法拍卖房屋的成功率和实现拍卖房屋价值的最大化,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了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程度。但另一方面,也因房屋价值高,不少潜在的竞买人受自身经济能力的限制而无法一次性付款往往只能“望拍兴叹”,这又大大降低了竞买人对房屋网络司法拍卖的参与度。为此,迫切需要在房屋网络司法拍卖中引入按揭贷款,有效解决房屋拍卖中的资金瓶颈。
一、僵局:执行法院在买受人付清全款后才能送达拍卖成交裁定,与贷款银行在房屋抵押登记后才能放款
在司法拍卖包括网络司法拍卖中,为降低房屋拍卖价款不能到位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要求只有买受人付清拍卖价款后执行法院才能向买受人送达拍卖成交裁定,尽管此时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至买受人,但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买受人以该房屋进行抵押的,仍需先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再办理抵押登记。而在按揭贷款中,银行亦为了降低贷款风险,要求只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后才能放款。执行法院和贷款银行各自出于降低风险的考虑而出现的时间节点上的僵局,使得房屋网络司法拍卖中无法直接进行按揭贷款。
1.网络司法拍卖的房屋已被查封,但查封的房屋依法不能抵押,这使得网络司法拍卖的房屋在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前不能进行按揭贷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先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并在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果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包括网络司法拍卖在内的处分性执行措施。但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五)项又将依法被查封的财产排除在抵押财产之外。据此,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房屋在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前,因该房屋尚处于查封状态,自然也就不能进行按揭贷款。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房屋查封效力消灭的时间问题。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三十条“查封效力消灭”和第三十一条“解除查封裁定”的不同表述来看,对于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和查封财产被执行拍卖这两种情形,该规定直接规定为查封效力消灭;而对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等6种情形,该规定则要求执行法院作出解除查封裁定,并送达相关人员和机构。由此,查封的房屋被网络司法拍卖的,查封的效力属于自然消灭,无需由执行法院作出解封裁定来消灭查封的效力。也就是说,执行法院作出拍卖成交裁定并送达买受人时即发生查封效力的消灭,拍卖成交裁定具有使查封效力消灭的功能。否则,必将陷入另一个僵局之中,即《查封规定》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轮候查封,在前一查封解除后,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即自动生效,这将导致查封无限循环、永无止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中已明确,执行法院对已查封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的效力。该批复还明确,执行法院对已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的,原查封的效力消灭,执行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