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宣传单致行人滑倒摔伤,谁该为此担责

 

发表时间:2016/12/12 16:24:00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案情简介】

  某化妆品公司为了给自己新出产的护肤品作宣传,印发了很多宣传单并派出工作人员在街上对其向行人分发。许多行人看过宣传单后就将其随手丢弃在地上,李某不慎踩到了地上的宣传单,由于制作此宣传单的纸张质地比较好,且表面非常光滑,于是李某被滑到在地,左腿被摔为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花去了大量的医药费。且导致李某被滑倒摔伤的宣传单到底为谁丢弃已无法查清。

  【分歧】

  关于李某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的问题,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由化妆品公司承担责任,因为是其分发的宣传单导致了李某滑到摔伤。第二种观点认为化妆品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因为宣传单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应视为化妆品公司对行人的一种赠与,当化妆品公司将其递给行人之时其所有权就由化妆品公司转移给了接收者,真正该为此负责的是此张宣传单的丢弃者而非化妆品公司。第三种观点认为,化妆品公司应对此承担责任,但李某在行走时对路况也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应相应减轻化妆品公司的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1、宣传单的使用价值主要在于传递信息,而不在于宣传单本身的物理属性

  单就此宣传单而言其的确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可以作为赠与的标的物。但具体在此案中,化妆品公司将其分发给路人的行为并不是一种赠与,而是一种广告的方式。化妆品公司要大众所接受的是宣传单上所载明的广告内容,而不是宣传单这一物质载体。化妆品公司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且大众也仅仅将其视为一种广告,并没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2、化妆品公司通过散发宣传单使自己受益,因此也应尽必要的善后义务

  化妆品公司通过分发宣传单为自己的产品打广告,提高了自己产品在大众中的知晓度,有利于进一步开阔自己的市场,通过这种行为使自身得到了利益。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法理,化妆品公司既然通过此得到了利益,就应尽必要的善后义务。具体在本案中,在导致李某被滑到的宣传单为谁丢弃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就应由化妆品公司对此承担责任。

  3、化妆品公司与李某都存在一定的过错

  化妆品公司本就该意识到在宣传单被分发出去之后就有被人随地丢弃的可能,且印制此宣传单的纸张比较光滑,致人滑到的可能性极大。化妆品公司对此就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对被丢弃的宣传单进行清理等。但其对此没有作为,其是存在一定过错的。而李某在行走时,没有注意路面情况,主观上存在一定的大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在此案中应相应减轻化妆品公司的责任。(作者:黄黔川)

  来源:丰都法院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熊潇敏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熊潇敏 相关新闻:

·6月4日熊潇敏律师与团队曾繁科律师在崇左法院·4月1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开庭
·租客小孩楼顶玩耍摔亡房东是否担责·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的认定
·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是否承担按份责任·未尽管护责任的市政管理所应对交通事故损害后
·无过错责任中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适用过失相抵·浅析网络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证据认定问题

 
上一篇轮胎爆炸致人耳聋的责任划分
下一篇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国威大酒店与李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