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于利益衡平的考量
早期的破产法侧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破产法的理念逐渐发生变化。如果从立法本位角度考查,我们可以发现破产法经历了从债权人本位——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平衡本位——再到社会利益与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并重的变化和发展过程。这种衡平关系应当在撤销权制度上得到体现。设置撤销权是以维护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保证公平受偿为基础的,所以其在一定程度上舍弃对相对人交易安全的保护,与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存在冲突。因此,需要人们对公平、正义、平等的价值观念在债务人破产的特殊情况下予以重新理解,并在债权人的整体利益与个别利益的维护之间建立合理的制衡机制。对于取得“后位新价值”的个别清偿不予撤销,可以鼓励债权人继续与陷入财务困境的债务人进行商业活动,期待能够避免破产的发生,达成一个挽救甚至支持企业复苏的计划。反之,必将导致债权人不愿意和财务状况陷入危机的债务人继续从事商事交易活动,在某种程度上会加速债务人的破产进程。
本案案号:(2015)温瑞商初字第5901号,(2016)浙03民终2847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黄益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