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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浅谈连带责任保证中部分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后的法律适用问题

 

发表时间:2016/11/8 11:23:13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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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及特点

  1、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包括两层含义:其一,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约定明确;其二,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不履行,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责任都不得解除。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承担履行债务和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主债务。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届期没有履行主债务,在保证实务中,保证人选择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实际上是保证人放弃了可以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因此,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中保证人的责任较重,但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形式。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国相关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为连带保证,成立一般保证则要特殊约定,这事实上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我国《担保法》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保证中部分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后的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从上述规定看,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或几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即债权人可以免除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对外连带性”。

  2、关于保证人的追偿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法释[2002]37号《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从上述规定看,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其他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包括未被起诉的保证人)追偿,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对内连带性”。

  三、连带责任保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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