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销售者未履行告知义务,将本应召回车辆销售给消费者,虽售后消除了隐患,但仍构成欺诈行为,应支付三倍价款赔偿金
欺诈包括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及故意告知虚假信息两种情况,前者是消极的作为,后者是积极的作为。本案中销售者负有将汽车召回相关信息告知消费者的义务,但却未积极履行,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消费者也正是基于此种错误认识与销售者签订汽车购买合同,故本案销售者构成欺诈行为。虽然销售者在售后消除了汽车安全隐患,但不能否定先前的欺诈行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因此,销售者销售本应召回的车辆,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获得三倍价款的赔偿。
本案案号:(2015)渝北法民初15790号,(2016)渝01民终4441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李遵礼 乔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