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南宁律师:相邻通行纠纷中必经通道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6/11/6 16:45:47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案情】

  原告朱某诉称:原与被告系同村村民,两家房屋相邻。原告房屋后门有一条村路出入,是原告出入的必经之路。2010年9月,被告擅自在该路上垒砖,占用了该路的大部分路面,使得该路变得很小,根本无法通行。2010年10月,原告曾起诉到雁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自行拆除了障碍物。2012年10月份,被告又一次在该路上垒砌了砖块,搭起了门架、挡雨棚,在路面上修建了围墙,撬坏了原告进门的垫脚石、路边的墙角,使得该路严重受阻,难以通行。经村委会、镇政府处理,因被告不拆除障碍物而没有协商成功。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在原告出入通行道路上故意设立的门架、围墙、垒砖等障碍物,恢复道路原状。

  被告秦某辩称:原告房屋坐东朝西,大门面朝西方,大门口有一条2米多宽的村道(水泥路面),南北延伸,与村里的主干道衔接,是原告出入通行必经之路,原告称其房屋后门村道是必经之路,不是事实。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1张照片,证明该通道不是原告必经通道,原告门口有一条两米多宽的马路,南北延伸,与村里的主干道相接,方便其进出,这条款水泥路才是原告出入的必经之路。

  【审判】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朱某与被告秦某为不动产的相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通行的相邻关系。原告朱某房屋的大门门口有村道(水泥路面)与村里的主干道衔接,出入通向方便,其房屋东北面的土地经被告秦某房屋后门与被告秦某的牛舍之间的一条一米多宽的通道,不是原告为了生产生活的必经通道,因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拆除此通道上的门架、围墙、垒砖等障碍物,恢复通道原状,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以原告房屋后门村道不是原告必经之路抗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请求要求通行的通道是否为原告生产、生活的必经通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依据该条文规定,只有当该通道为“必经通道”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才不得堵塞。在本案中,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11张照片,可以证明原告门口有一条两米多宽的马路,南北延伸,与村里的主干道相接,方便其进出,由此可知,原告所主张的其房屋后门村路,即被告秦某房屋后门与被告秦某的牛舍之间的一条一米多宽的通道,不是原告为了生产生活的必经通道,因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拆除此通道上的门架、围墙、垒砖等障碍物,恢复通道原状,没有法律依据。

  相邻通行权的主张必须是以必经通道为前提。也就是说,只有在相邻一方的土地或房屋由于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限制,而处于相邻他方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包围之中,致使其不通过他方土地就无法通行的情况下,相邻方才能主张其行使相邻通行权。如果除经由该土地通行外,尚有其他通道可以通行,则相邻方无权主张相邻通行权。

  作者: 廖勇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民商律师,南宁民商律师咨询,南宁律师收费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民商律师,南宁民商律师咨询,南宁律师收费 相关新闻:

·南宁律师:业主对相邻方承担赔偿责任不以存在·[网友咨询]业主能否以有安全隐患为由要求其他
·南宁民事律师:物业公司未拆除管理区域内违章

 
上一篇南宁律师:汽车销售商销售本应召回的车辆构成欺诈
下一篇南宁律师: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