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南宁律师:不具有显著特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称不能注册为商标

 

发表时间:2016/11/17 10:33:34 来源:人民法院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北京知产法院判决杨华祥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纠纷案

  裁判要旨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称能否核准注册为商标,核心在于其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缺乏显著特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可继续使用该标志。

  案情

  “汤瓶八诊”即头诊、面诊、耳诊、手诊、足诊、骨诊、脉诊、气诊八种诊疗方法,源自阿拉伯的放血疗法、火疗、水疗、油疗以及末梢经络根传法与中医精华相结合,再经历代学者与医者的总结、探索和完善,逐步形成的较为完整的具有回族特色的保健疗法。

  2004年4月2日,杨华祥在国际分类第44类按摩(医疗)、医疗诊所、医务室、医院、保健、医疗辅助、理疗、护理(医务)、芳香疗法、疗养院申请注册“汤瓶八诊”商标(简称争议商标)。争议商标有效期限自200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根据提供的证据,“汤瓶八诊”商标使用的诊疗用品类包括温经驱寒袋、客用治疗服、诊疗毛巾被、诊疗箱、诊疗扶手巾等。

  2008年6月7日,“回族汤瓶八诊疗法”作为传统医药项下的回族医药被确定为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杨华祥是第七代传人。2012年、2014年,争议商标被评为宁夏著名商标。

  2013年1月28日,争议商标被提出撤销申请。2015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汤瓶八诊”商标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认为该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裁定予以无效宣告。杨华祥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在整体上描述的是一种具有穆斯林特色的诊疗方法,核准使用在第44类按摩(医疗)等项目上,不具有显著特征。杨华祥在第44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缺乏显著特征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尽管争议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但杨华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亦不妨碍其继续使用该标志。被诉裁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杨华祥的诉讼请求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华祥的诉讼请求。杨华祥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同名的标志能否注册为商标。

  1.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商标权注册并不冲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并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方式促进其传承和传播。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商业开发利用等也需要借助于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专利法等的综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商标注册本身并不冲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据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商标权的,应当适用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符合该条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故相关商品或服务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亦不必然导致商标的无效。

  2.标志能否核准注册为商标考察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表彰商品来源的标志,目的在于区分和识别商品的来源。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从整体上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审查判断。标志中含有的描述性要素不影响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志是以独特方式进行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争议商标由文字“汤瓶八诊”构成,“汤瓶”是一种具有穆斯林特色的器具,“八诊”则描述了包括“头、面、耳、手、脚、骨、脉、气”在内的八种诊疗方法。该商标中包含了描述性要素,从表现方式上,争议商标是常见文字商标,不属于“以独特方式进行表现”的描述性要素;在整体上描述的是一种具有穆斯林特色的诊疗方法,核准使用在第44类按摩(医疗)等项目上,表示了服务的内容,不具有显著特征。故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的服务类别上不具有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和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知名民商律师,广西专业民商律师熊潇敏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知名民商律师,广西专业民商律师熊潇敏 相关新闻:

·赵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已委托)·刘某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已委托)
·浅析网络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证据认定问题·判定商标在先使用应满足的法律要件
·适用商标法“不良影响”条款的几个问题·识别商品来源是商标权保护边界的基础
·南宁律师: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不规范使用构成·南宁律师:反向混淆中商标固有显著性对侵权认

 
上一篇南宁律师:由法律服务组织承担当事人实体责任的约定无效
下一篇南宁律师:网络购物未保价的快递丢失如何救济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