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于夫妻财产约定享有不动产物权,在未经法定登记手续情形下的司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英与赵某阳在离婚之后,并未办理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导致涉案房屋的真实权利状态与不动产登记簿不符。但因未办理不动产变动登记手续,王某英虽系涉案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其也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主张的物权。现王某琪申请执行涉案房屋的依据是其对赵某阳享有的债权,且王某英对涉案房屋实际占有,不存在善意第三人情形,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法律原则,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措施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另,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确认王某英享有涉案房屋的全部所有权,故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不宜再做处理。综上,基于夫妻财产约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即使未经法定登记手续,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亦具有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本案案号:(2016)京0115民初11974号
案例编写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张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