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实行完全赔偿原则,即受损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缔约过失方予以赔偿。但该原则应受到“合理预见规则”的限制,即除受损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所遭受的损失应予全部赔偿外,其他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额则应限于缔约过失方可预见的范围内,最高不得超过合同实际履行时可以预期得到的平均利润。合理预见是一个弹性概念,它给法官留下一个较宽的自由裁量范围。
三、结语
缔约过失责任是我国《合同法》新制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合同法》设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填补了无过错的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遭受损失确因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而无法要求对方进行补偿的空白,保护了缔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 覃珍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