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6/10/27 10:00:37 来源:人民法院报
综上所述,应当认为农业大棚不具备建设工程的诸多特点,当事人就农业大棚建设签订的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而应依据“承包人”的工作性质将其归入承揽合同。本案中,在法官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认定并向原告释明,而原告依然不予变更时,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齐晓丹 史智军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