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票据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后可选择行使原因债权
至于行使票据债权要到何种程度,应当在行使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债权人持有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证明后,即可选择行使原因债权。第一,虽票据法赋予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后可行使追索的权利,但并无法律规定债权人在票据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只能依据票据法继续行使追索权或票据法上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持票人付款请求权未实现表明持票人作为出卖方未能获得有效合同对价,双方基础合同的权利义务并未消灭,持票人自然还享有原因债权;第三,对于持票人来说,其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后,可以依据票据法行使票据追索权,但票据追索权和原因债权这两种权利行使方法和效果是不同的,票据追索权时效很短,而原因债权时效很长,而且交易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凭证也易于提供,在此情形下,一味要让债权人只能继续行使票据追索权未免过于严苛。因此在当事人既享有原因债权又享有追索权的情形下,当事人有权从有利于自身利益实现的角度选择。当然,债务人在履行付款义务后可要求债权人返还涉案票据、拒绝证明等相关凭据以便债务人向第三方再行主张权利。
本案案号:(2016)苏0891民初1059号;(2016)苏08民终2262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