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于生效法律文书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司法保护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基于生效判决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本案中,案外人毛建平经拍卖虽然取得了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98)甬海执初字第627号民事裁定书项下的权利,但尚未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基于生效法律文书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原告所进行的物权处分行为虽因未依法办理宣示登记而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原告获得相应物权保护的权利并不因此而受影响。综上,作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享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下寻求司法救济,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案号:(2016)浙0205民初794号;(2016)浙02民终1475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邹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