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产权式商铺的相关法律制度
有学者建议对《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进行补充完善,通过这种完善,对产权式商铺的法律性质予以明确定位,对产权式商铺中蕴含各种关系予以厘清,同时对诸如产权式商铺转让能否进行产权登记、投资人能否取得产权关键问题予以统一把握,对产权式商铺售后包租如何管理等疑难问题进一步明确。[6] 笔者认为,建立健全关于产权式商业地产销售、管理的法律制度,不应囿于建设部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的额行政法规,同时应提升法律规制的层次,在更高层次的立法中例如《合同法》、《物权法》等对产权式商业房产的相关问题作出特殊规定。
(四)健全完善产权式商业地产项目的监督机制
可考虑建立由投资者成立类似业主委员会的团体或专门的行业委员会,并以此为基础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加大对违法销售行为、虚假广告的查处和惩罚力度。在产权式商铺的开发过程中,要监督开发商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在产权式商铺销售阶段,审查开发商是否有足够的资金实力来担保对投资者承诺的回报,如果不能,应当要求开发商提供专业的担保公司为投资回报的承诺进行担保。
(五)鼓励建立业主自治监督组织
建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相关规定,要求业主购买商铺后,应委托业主自己选定的业主组织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组织,授权该组织在委托经营期限届满时统一行使收回商铺,并再次委托经营的权利,并有权对商铺的公共设施进行维修,更换等事宜,以保障广大业主的利益。当授权比例达到业主的80%以上,其他业主不得以未经自己同意为由拒绝该组织的处分行为。同时,按楼盘成立小业主的自律性组织,使其在重大问题上形成“少数服从多数”的自律性机制。另外,在小业主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小业主依照《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按其购买的房产投资的比例参股或合伙,以楼盘为整体,自主成立经营性公司或组织,统一对外进行相应经营。
五、结语
尽管,产权式商铺运营模式的在我国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甚至频频引发信任危机,但作为一种房产证券化的新型投资产品,其运作模式既有利于开发商快速融资和回笼开发成本,也因其投资简单的特性而倍受广大投资者青睐。因此,当其发展面临困境时,解决的根本办法是构建相关制度来积极“疏导”,而非简单取缔“扼杀”之。笔者相信,随着相关法规制度的不断健全以及行业实践的逐步规范,产权式商铺模式必将不断走向完善。
[1].盛军华:《投资产权式酒店的法律分析》,商业研究,2006年第3期。
[2].卜鲲鹏:《产权式商铺法律性质探析》,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3].吴剑英:《产权式商铺权利类型辨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6期。
[4].陈加国:《产权式商铺的四大管理难点和重点》,现代物业,2009年第4期。
[5].乔新生:《该“叫停”还是该“提醒”》,经济日报,2004年11月11日第13版。
[6].康阳:《产权式商铺相关法律问题初探》,中国法院网,2010-04-30。
来源:中国法院网深圳南山法院 作者:温文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