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存在模糊性。消费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仅存在“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一个条件,若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只构成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却不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会造成受案范围的模糊。这也就造成举证责任的分担存在问题,在消费公益诉讼中,若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由于商品信息的不对称性,相比于生产者、经营者来说,消费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这对于需要证明生产者、经营者存在过错的消费者来说十分困难,缺乏举证的能力,这不利于消费公益诉讼的公平与公正。
今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类型及起诉事项做了法律规定,7月1日,中消协依解释对雷沃重工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迈出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大步伐,笔者认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出台必将推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再上新台阶,维护消费团体的合法利益,打击非法商务行为,也必将对消费市场是一个绝好的整顿、清理机遇。
(作者:陆晓翠 作者单位: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