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互联网侵权责任问题
在审理互联网侵权案件中,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确定的原则,在依法保障民事主体人身权益的同时,注意深入了解互联网行业的运行规律、正确把握互联网技术的特征,妥善处理好权益保护与信息自由的关系、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利用之间的关系。通过案件审理,以法治手段实现开放、自由、规范、有序的互联网秩序。
20、能够单独或者相互结合识别特定个人身份及行为隐私的信息构成网络公民个人信息(如网络用户的网络认证账户和密码、IP地址、上下线时间、网络浏览日志、网页地址、使用的搜索引擎关键词,公民个人的姓名、职业、家庭、婚姻、指纹、音频、视频等)。
工勘、买卖、窃取等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给其带来消极影响或构成侵犯个人行为隐私的,可以认定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权。
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对于维护人民群众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保护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要严格审查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典当行问题
21、典当行属于特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作为融资方式的一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应当鼓励和支持典当行在《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典当业务,典当当金利率和典当综合费用均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超过部分无效。
22、没有当物,典当行向当户签发了当票或者双方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典当合同均无效。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按照民间借贷处理。
(二)关于鉴定问题
23、原告持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诉后,被告对债权凭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双方均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被告虽对债权凭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可以认定该债权凭证的真实性。
(二)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能够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存在疑点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定该债权凭证的真实性。
五、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判历来是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审理好房地产纠纷对于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经济关系在很大程度上都会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关系。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及国家房地产政策的调整,房地产纠纷必然出现新情况,发生新变化、产生新问题。要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的预判,提高民事审判工作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2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达到规定的条件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25、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受让人因抵押登记未涂销无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而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予以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处理。
26、对于个人或者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名为房地产合资合作开发合同、实为借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合同,以及当事人之间签订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在确认此类合同并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原则上确认该类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关于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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