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其父亲作为出租方涉及一单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中只起诉解除合同,未请求租客搬走。现在诉讼胜诉了,能否以判决解除合同的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租客搬走?
南宁律师答:
不能,非给付之诉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出处见《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18条第四项规定。起诉解除合同为变更之诉。判决仅涉及合同关系解除,无可执行内容。
另外,本案的本质问题是,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不可以依职权行使释明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常常有法官向当事人释明。比如,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一方当事人在带内固定做了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诉至法院,对方当事人包括保险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主动释明说,被告一方有权申请鉴定异议,问被告一方要不要提出申请。于是,被告经法院提醒,提出异议申请,原告方不得不变更诉讼请求。
南宁律师认为:对于法官而言,对于释明权的行使,应该限制在以下几个规定中行使:《证据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简易程序审理规定》第二十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
因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法官释明将赋予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而过度释明虽有助纠纷解决,但有损法官中立地位,在现实中有不少当事人因法官过度释明而认为偏向对方提起申诉或者上访。故南宁律师认为,不符合法定释明条件的,法官应不得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