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借用了自己朋友杨某的身份证购得了一辆宝马车,借用身份证时却未告知以其名义购车的实情。现因北京市开始执行车辆限购政策,双方无法自行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宝马车所有权归姜某所有。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姜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杨某系朋友关系,2010年6月,原告自行出资并借用被告名义在北京中联旧机动车经营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宝马汽车,该车辆原所有权人为于女士。2010年6月13日,中联公司代为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车主被登记至被告名下。随后原告即将购车款一次性交付原车主,完成了全部的旧车交易过程。
原告斥资购车时,仅以办理邮票预订事宜为名向被告借用了身份证,并未告知以其名义购车的实情。购车手续全部完成后,该车辆一直由原告实际控制使用并自行缴付相关税费及保险费,因此,原告是此车的真正所有权人。
2011年1月1日,因北京市开始执行车辆限购政策,原告才将购车实情如实告知被告,鉴于双方目前已无法自行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宝马车所有权归姜某所有。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