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阴阳合同要注意:卖方应提防退房款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提醒)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卖房人为帮助买房人少缴税费而签订阴阳合同,最终不仅惹上一场官司,还被反咬一口。
2010年10月10日,海某与王某双方口头协议,海某将其房屋以87.8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王某支付了2000元定金后,通过转账方式付款80万元,所剩7.6万元由王某给海某出具欠条,并约定待办完房产过户手续,支付余款后,海某将土地证交给王某。王某为减少缴税,海某和王某将在房管局备案的合同中房屋价格写为50万元。
当天,王某按口头协议缴纳了全部税费,并领取了房产证。10月20日,王某在明知土地证在海某手中的情况下,登报声明土地证作废。此后,海某多次催要剩余房款未果,诉至法院。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令买房人向卖房人支付剩余房款7.6万元。
本案的主审法官卫艳霞庭后表示,庭审时,双方对约定的价款数额存在争议,原告要求被告按欠条确认的数额履行支付义务,被告认为价款为50万元,并要求原告退还多付的房款。对此,法院认为欠条的内容与房屋买卖补充合同相互印证,均有被告的亲笔签名,应当体现了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确认该欠条的法律效力。
卫艳霞提醒说,“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上述风险。此外,“阴阳合同”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则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