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艳(化名)在某银行的柜员机上取款,第二天被银行工作人员电话告知,说她的银行卡有问题。经查询发现,小艳卡内资金已经被盗5008元。银行卡内的钱莫名被盗,银行该不该担责?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某银行失察,要承担三成责任,赔偿小艳1500元。
2009年11月的某一天,小艳到南宁市图书馆旁某银行的一台ATM机上取款。第二天上午11时许,该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告诉小艳说,她的银行卡密码可能已经被人看到,叫小艳赶紧去银行更改密码。小艳马上跑到最近的银行查询,发现卡内上次取完款后余额为5074.27元,如今只剩下66.27元,5008元已不翼而飞。小艳赶到该银行图书馆附近支行了解情况,但银行工作人员只是要求她报警。
派出所民警赶到后,银行的工作人员答复说,看到监控有个戴头盔的人在ATM机上装了东西,但因视像器材清晰度不高看不清楚。经调查发现,小艳的钱是被人从另一家银行的ATM机上取走的。
小艳认为该银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2010年4月,小艳将该银行告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她5000元。对小艳的说法,银行辩称,小艳现在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她的存款是被盗取的。即使小艳的钱是被盗取的,他们也已尽了义务,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他们在该案中存在过错。应由小艳自行承担责任。
储户资金被盗,银行有无责任?
法院认为:ATM机是银行提供给储户办理存款、取款、转账等业务的工具,银行负有对其进行维护,确保储户存取款安全的义务。其间,小艳银行卡内的5000元被他人从其他银行的ATM机上取走,取款人是用什么手段将款取走,至今未能确定。某银行工作人员确实给小艳打过电话,但仅凭打电话一事,不足以证明小艳是在某银行的ATM机上取款时,因ATM机不安全而泄露了银行卡信息。
小艳取款当日,该ATM机处是否存在导致储户银行卡信息泄露的异常情况,监控录像可能有所反映。但某银行称保存期限已过未再保留,因此无法提供该监控录像,导致该案无法通过ATM机监控录像了解案件事实,某银行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不能完全排除小艳取款当日某银行处的ATM机存在导致储户银行卡信息泄露的可能性。
近日,法院判决,某银行承担30%的责任,赔偿小艳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