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1日上午,张月颖与某医院因用药问题发生争吵,该医院医生打电话给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称,张月颖有精神病,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在未通知张的家人的情况下,派救护车将张强行拉到其医院,进行一个多月的精神病治疗。入院手续也无张的家属签名。同年7月16日,张被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二次强行从家中拉去入院治疗将近2个月。
2006年,广州市天河法院判决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判令医院退还张月颖所有医疗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误工费5849元。
如何避免不良目的送院?
近年来,精神病院仅凭亲属陈述的“病情”收治“病人”,有关精神病人送治、诊断、鉴定等问题引发的争议不绝于耳。
1.鉴定耗时长花费贵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院教授杨小君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亲属在送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前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法院作出宣告。只有经法院宣告公布以后,相关亲属才具备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资格,才能将病人送进精神病院治疗。 然而,这一规定在现实中却不能严格执行。法院的宣告依据是对于疑似病人的精神病司法鉴定,而精神病的相关鉴定需要3到6个月,法院公布又要3个月。从精神病病理上讲,这可能大大延误了精神病人的治疗时机,而且,少则3000元多则上万元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费用也令人却步。
2.大多数是直接送院
现实情况是,大多数的疑似精神病人被直接送治。但对其中怀有不良目的的送治,现有法律并不能够有效规避。
3.精神卫生立法缺位
专家们认为,精神病方面相关问题的争论,根本原因就在于《精神卫生法》缺位。
据《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