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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

 

发表时间:2009-6-25 22:26:13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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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司法资源就是以法律关系为中心而形成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总和,包括司法机构、司法人员和与司法活动相关的财政保障资源。而司法资源的利用,就是司法人员人力资源与财政资源的耗损。司法资源具有稀缺性特征,并不能无限支取。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追求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执行公正效果或以同样多的资源消耗求得最大的执行公正效果。而提高执行效率,就要求执行人员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执行成本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要求执行人员充分、合理地运用司法资源,缩短执行周期,简化执行程序,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情势下,执行特别难,许多有执行能力案件经多次执行不能执行,无执行能力案件用尽措施,不及时终结,反复执行。这样一方面执行资源十分稀缺,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执行人员加班加点,陷于超负荷的工作之中。另一方面当事人反映法院执行不力、执行拖延的信访却在不同程度上逐年上升。究其原因,固然有执行环境的不尽如人意,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仍未得到根本改观,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社会诚信机制未能有效建立等因素,但执行程序中存在司法资源被浪费问题,导致执行效率不高,也是造成执行信访上升的主要原因。如何科学、合理地分配执行资源,提高其利用率,对执行工作践行司法为民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结合实务认为:


  一、更新执行理念


  树立正确的执行理念,是司法资源有效配置的前提条件。首先应当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其次,要树立效率优先、兼顾公正的执行新理念;再次,应当树立强制在先的理念。


  二、科学调整执行权


  从目前的执行实践看,将执行权力划分为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交由不同机构实施。同时,根据两种权力的性质、作用、特点设立机构,合理配备资源,明确各自权责,做好各项权力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尽力达到科学整合。


  三、确立执行程序理念


  正确的执行程序理念注重提高当事人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充分调动当事人参与执行程序的积极性,体现司法的中立性和被动性。努力提升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在执行中各个程序的启动,执行主张和异议的提出与举证、当事人的变更、权利的放弃等方面应体现当事人主义。同时,也要求发挥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职能作用,执行措施的运用和实施方面要更多地采取职权主义。


  四、合理配置个案司法资源


  司法资源在个案的配置应当着重于那些有执行能力的案件上,对那些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应当简化结案手续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及司法为民的执行新理念,要求我们应当把执行人员的主要精力放在那些有执行能力的执行案件上,加大力度,及时有效地实现债权。同时,应当简化那些确无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的结案手续,如申请人对法院所做的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的调查无异议,且又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的,在其申请执行中止的情况下,法院不必合议,即可裁定中止执行,如系法院依职权裁定中止的,则需三名以上执行人员合议,以保证中止案件的质量。


  五、加强改革试点


  目前各地法院都在为破解执行难问题,实现司法和谐,进行着各种有益的尝试和改革。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整合执行资源,建立起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新机制,这样可以使执行力量得到很大加强。


  第一,清理执行案源,实行业务统一管理。将所有的执行业务归口执行局统一调度管理。除了原有的执行案件外,基层法庭的判决案件及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均归口执行局统一调度执行。同时制定四项制度清理执行积案:一是严格审批制度。二是实行中止案件备案制度。三是建立中止案件归档制度。四是实行中止案件恢复审查制度。


  第二,改革执行布局,全面构建执行网络。一是执行局仍设两个专门执行庭。二是在法警队设置一个机动的执行组。三是在法庭设联合执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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