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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喝酒引发损害的侵权法律责任

发表时间:2008-06-14 00:08:12 来源:东方法眼 作者: 点击数:


内容摘要]在共同喝酒活动中存在近邻理论的适用基础,从民事侵权行为法角度分析,共同喝酒活动中的行为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合理注意义务,而且这一特定的注意义务在法理上也有相当的根据,行为人违反这一注意义务即构成过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然,这一责任是有限的。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 注意义务 近邻理论

  一、问题的提出

  2004年9月19日晚,江苏某县农民甲应乙夫妻之邀到其家中吃饭,乙夫妻同时还邀请了丙等七人与甲一起同桌吃饭,席间甲和丙等饮了酒。酒宴结束后,甲独自开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前方同方向正常行驶的丁骑的自行车追尾相撞,事故致丁和甲两人受伤,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甲负全部责任。后甲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宴请的主人乙夫妻和同桌吃饭的丙等七人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法院以被告没有尽到劝阻的注意义务为由,判决被告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本案的起因是甲与他人共同进行喝酒,酒后引发损害事故产生侵权民事纠纷。饮酒之俗由来已久,“无酒不成席”,亲戚朋友聚在一起喜欢喝两杯,有的地方还有劝酒、闹酒的风俗习惯。酒精中含有乙醇成份,一次大量饮酒会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先兴奋后抑制作用,产生神智不清的情况,轻者行为不能完全自控,重者会暂时行为完全失控,甚至酒精中毒还会造成身体伤害乃至死亡的后果。对于喝酒后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即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也就是采取了喝酒人行为责任自负的原则,不管行为人是单独喝酒还是与他人共同喝酒,都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有类似规定。但我国民法对此问题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单独喝酒的行为责任仍应借鉴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践中对共同喝酒行为的民事责任有较大的争论,笔者试就共同喝酒引发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探讨。

  二、注意义务基本理论

  法律的目的在于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来保护合法权益,但是民法上的权益包罗万象、纷繁复杂,民法条文不可能对所有的权利义务都作出规定,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通常是针对民事权利中的绝对权而设定的义务。对于需要设定义务加以保护的合法利益,在法律没有规定而当事人在特定环境中需要注意的义务,也是行为人在进行行为时应当遵循的义务,对这种义务的违反也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1]注意义务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行为人应采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它本质上是一种过失责任。牛津大学出版的法律字典对注意义务这样解释:“一种为了避免造成损害而加以合理注意的法定责任。在侵权法中,行为人无需因疏忽而承担责任,除非其造成损害的行为或疏忽违反了应对原告承担的注意义务。如果一个人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对其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害,那么,在多数情况下他应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人负有注意义务。”[2]设立注意义务的目的是赋予法官对一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侵权领域,根据普通人的认识和判断,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了不使他人人身和财产受损害的注意责任,对违反注意义务的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从而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通过注意义务的法律认可,促使人们在行为时注意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提高行为的安全性,减少损害事故的发生。

  设立注意义务的理论基础是“近邻理论”,即每个人在进行行为时应当充分注意使自己的行为不给邻人造成损害。因为人之所以区别于其他动物,在于人是有意识地以集体形式集合成社会,社会成员之间应当相互诚信,个人在行为时都应当免于给一定范围内的邻居造成损害,只有相互履行了这一义务,才会享有相互不被损害的权利,社会才能安定有序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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